香港证监会优化单日杠杆及逆向产品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市场群体交易

7月24日,香港证监会发出经修订的通函。证监会规定其容量高度受市场状况变化影响的杠杆及逆向产品,须采用灵活杠杆结构。在此结构下,杠杆相应倍数可在现有上限(即杠杆产品为2倍,逆向产品为-2倍)内每日调整。产品提供者在必要时可调整该等产值品的目标杠杆倍数,从而在高交易量期间有较大空间管理产品。该等产品于下一交易日的杠杆倍数将于每日收市后披露。杠杆倍数每日的潜在调整,亦有助加深投资者对杠杆及反向产品属单日产品的认识,提醒投资者该等产品并不适合持有超过一日。证监会亦规定杠杆及逆向产品提供者须于每日收市后,在其产品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下一交易日的目标杠杆倍数,其产品名称亦应同时反映灵活杠杆特点及最大杠杆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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