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对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7日,安徽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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